配偶一方与子女矛盾不足于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夫妻产生矛盾于2008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经沟通和修复,于2010年5月11日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复婚。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经常对原告及其儿子林*男进行打骂,且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的,第一次离婚后又主动复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持,对各自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作自我反省,妥善处理好婚姻纠纷问题,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1**4号

原告:林某,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伟如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日华、徐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经十多天短暂交往后于××××年××月××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能善待原告家人,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女儿林*圆于2008年5月在家中自杀,原告气愤不已于2008年5月与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表明悔意,原告经多方考虑于2010年5月11日与被告复婚,但被告复婚后仍不思悔改,经常打骂原告儿子林*男,导致原告儿子林*男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因原告年事已高,被告也经常打骂原告,原告感觉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双方感情现己破裂,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E列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们经人介绍,婚后感情很好,我很勤劳,双方结婚后,照顾原告起居,善待残疾智障孩子林*男,由于我和原告的孩子之间的矛盾导致离婚,后来,由于双方感情依旧存在,又于2010.5.11双方复婚,复婚后,我依旧如常照顾原告及原告的儿子,2017年,原告已年过70岁,我也已经快60的年纪,两位老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互相伤害的情形,我们的感情依旧很好。2.原告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起诉中所称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其女儿林*圆自杀,此事为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是家庭矛盾导致的误解,其次,关于原告在诉状称我虐待其儿子林*男的事情不实,我与被告一起生活了10年之久,林*男也一直跟随两位老人一起生活,由于林*男是智障的孩子,日常生活均由我方料理,如我天天虐待和打骂,林*男也活不到现在,再次,林*男走失,实际是被原告的女儿林*燕接走。3.我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原告称我经常打骂他是没有依据的,我照顾原告已经10多年,原告是一个理智正常的人,如果我经常打骂他,何来复婚,何来坚持10年之久,根据婚姻法、民诉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我和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请法庭核实,排除老人婚后多方面的干扰,公平合理予以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夫妻产生矛盾于2008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经沟通和修复,于2010年5月11日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复婚。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经常对原告及其儿子林*男进行打骂,遂于2017年6月1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登记审查表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的,第一次离婚后又主动复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持,对各自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作自我反省,妥善处理好婚姻纠纷问题,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徐 黎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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