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坚决离婚的大亚湾法院予以准许

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孙某2,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孙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于2017年9月5日诉至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离婚。

【大亚湾法院】原、被告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相互之间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培养融洽、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也未进行有效沟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1**1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市辖区,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市辖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赛花、徐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孙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经介绍认识,经短暂交往后双方于××××年××月××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孙某2出生,××××年××月××日,女儿孙某3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婚姻感情出现破裂,原告经慎重考虑,感觉实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请,请依法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女儿孙某3归原告抚养,女儿孙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同意离婚,我希望能独立抚养两个婚生小孩,望两个女儿不要分开抚养、生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惠州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孙某2,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孙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夫妻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于2017年9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相互之间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未能培养融洽、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也未进行有效沟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本院确定女儿孙某3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孙某2由被告携带抚养,直至女儿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1离婚。

二、孩子抚养:

1、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儿孙某3由原告刘某携带抚养,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原告刘某负担;

2、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儿孙某2由被告孙某1携带抚养,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抚养费由被告孙某1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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