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龄差距大、婚后沟通难为由起诉离婚大亚湾法院不予准许

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年3月25日在江西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时有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大亚湾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沟通与交流问题上互不让步,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闹离婚来加速感情的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8*2号

原告:汤某,女,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汤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在南昌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年龄差异很大,生活经历、生活环境不同,两人经常遇事说不到一块,婚前婚后判若两人。结婚后,被告的父母、被告前妻所生孩子、被告的侄女与原被告一起生活,被告对原告长期漠不关心,期间长达两年的时间与原告“冷战”,不说一句话,未进行过任何正常交流,原告提出这样持续下去不好,希望双方坐下来好好谈一谈,但被告仍不回应,同时被告对原告父母和亲人置之不理。被告的冷漠和孤僻,造成原告对婚姻极度失去信心,直到绝望,连家人也对原告、被告及其婚姻失望至极。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期间原告和家人多次与被告主动交流,试图挽回这样的局面,但被告不予以理会,也拒不悔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租赁合同、汽车注删登记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年3月25日在江西省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时有发生矛盾,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7年5月5日另查明:被告属再婚,与原告结婚前已生育一个儿子,现就读高一。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沟通与交流问题上互不让步,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闹离婚来加速感情的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1800元,退回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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