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配偶因精神疾病离家多年未归诉请离婚未获大亚湾法院支持

【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年中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2月24日在惠州大亚湾**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李某2、李某3,均已成年。原告称被告于1993年5月突发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病情反复,于2000年3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大亚湾法院要求离婚。案经大亚湾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

【大亚湾法院】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的,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共同抚养儿子成人,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持。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离家多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1391民初5*0号

原告:李某1,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现在惠州市大亚湾工作。

被告:黄某,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1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赛花、徐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人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在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和睦,先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李某2,1990年11月11生,次子李某3,1992年8月1日生。我妻子黄某在1993年5月突然发病,即送往惠州**精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治疗三个月后,在病情控制并好转时,出院回家疗养,其间病情反复,在2000年3月未告知家人离家出走,经家人及亲属和朋友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去**派出所报案了。在妻子失踪后,两个儿子由我抚养成人,现我妻已失踪十七年了,为了今后的生活,请求贵法院依法裁决: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既不提出答辩意见,也不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年中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2月24日在惠州大亚湾**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李某2、李某3,均已成年。原告称被告于1993年5月突发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病情反复,于2000年3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原告坚持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结合的,婚后共同生活了多年,共同抚养儿子成人,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扶持。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离家多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日华

审判员  邓赛花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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