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4年是否可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这种分居状态包括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住所构成的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分居事实,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同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实际上不再共享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客观上也构成了分居的状态;
(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而不是由于求学、工作等客观原因迫使双方分居;
(3)分居的时间要满2年,具体时间的期间是指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为止,要求有持续性和连续性,而不能将多次分居的时间累计相加满2年;
(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