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与养女间能缔结婚姻关系吗?

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以“老李和晓慧系父女关系,直系亲属不得结婚”为由,拒绝为他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行政行为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即使老李、晓慧二人将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告上法庭,相信法院也会做出同样的认定。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国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存在“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别,“自然血亲”是指家庭成员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及亲属关系,“拟制血亲”则是指双方本不存在血缘关系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因法律规定具备了亲属关系,因收养形成的亲属关系便属于后者——在收养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收养行为完成后,二者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却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者间也就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老李与晓慧虽无血缘关系,却因收养行为而产生了“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也同样产生法律上的父女权利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婚姻法》规定的父女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不得结婚,此规定并未将拟制关系的直系血亲排除在外,因此老李和晓慧这对直系血亲的父女也就无权结婚。其次,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其中一个目的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考虑。直系亲属不得结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便是在婚姻关系十分混乱的原始社会时期也是如此,中国古代同样存在拟制血亲之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一样受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而直系血亲之间性交、通婚等均视为“乱伦”,既为社会道德舆论所不齿,也为法律所禁止。试想一下,如果养父女能够结婚,人们之间业已形成的固有亲属关系模式岂不是要遭受冲击,从而造成社会成员之间身份关系的混乱?从这个意义上说,老李与晓慧这对养父女之间也不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他们若坚持结合,则必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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