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保证书”不能作为双方将来必须结婚的依据

   在恋爱过程中,男女一方因缺乏安全感等原因,担心另一方将来会离开自己,不与自己结婚,而要求对方作出与自己结婚的保证,并附相关的违约条件如:“若不与自己结婚将罚款五万”。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这样的“结婚保证”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事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只能适用《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结婚与不结婚的自由,有选择自己结婚对象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更不能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
        可见,这类的“结婚约定”或者“结婚保证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将来对方不履行承诺,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结婚的,也不会支持违约惩罚的,只能在道德上对反悔一方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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