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我国当代立法,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

1、自然死亡,即自然人生命丧失且不可逆转地永久性终止。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自然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心死亡,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鼓动停止之时,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通常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即法律意义上的生命终结。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时(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的时间以判决书内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但是,当两个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其死亡时间就变得难以确定,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利益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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