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41322-2011-003008)。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3。
法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和呵护。原、被告系自由相识相恋后结婚,且结婚多年,对于原、被告共同缔造的婚姻和家庭,原告都应当好好珍惜,努力维系,而不应轻言放弃;且两个小孩年龄还小,为了能让小孩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把小孩抚养、教育好,原告应当多与被告沟通与交流,多点宽容、凉解;被告也应改掉不好的习惯,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和睦相处,为孩子创造温馨的成长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亦请求原告给予改正的机会,因此,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儿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的问题,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22民5313号
原告:黎某,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钟某1,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原告黎某与被告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钟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钟某3归原告抚养,儿子钟某2归被告生活,儿子钟某2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被告全部负责,女儿钟某3随同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全部负责。3.判决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每月一次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女方随时可探望儿子钟某2,或带儿子钟某2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相识,××××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一儿钟某2,婚后于2016年3月10号生一女钟某3。原告与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赌钱去娱乐场所彻夜不归,打电话不接、关机,做事无交代,小孩的事情从不上心,经过多次沟通毫无改变,所以导致双方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差越差,没办法再一起生活下去。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有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如有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所有财产归被告所有。
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在外面也没有搞三搞四,只是这段时间经常出去喝酒,夜不归宿,以后会改正,我希望有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改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41322-2011-003008)。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钟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3。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和呵护。原、被告系自由相识相恋后结婚,且结婚多年,对于原、被告共同缔造的婚姻和家庭,原告都应当好好珍惜,努力维系,而不应轻言放弃;且两个小孩年龄还小,为了能让小孩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共同把小孩抚养、教育好,原告应当多与被告沟通与交流,多点宽容、凉解;被告也应改掉不好的习惯,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和睦相处,为孩子创造温馨的成长环境,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亦请求原告给予改正的机会,因此,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儿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的问题,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钟某1离婚。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伟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松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