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继承代理律师:借助法院诉讼办理房屋遗产过户登记

惠阳区继承代理律师对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析,本案有几点可以认大家学习:
1、房产局过户需要法院判决书(因为原登记产权人死亡)。
2、对于财产死亡人的法定继承人有几个,有哪些人,需要进行公证。

3、 两被告到庭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且声明案外人马建富未对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则法院判决无法律障碍。

综上,本案件通过诉讼的手段,借助于法院解决了房产变更产权登记(俗称过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民初4425号

原告:李俊彬,女,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一:马光荃,男,汉族,199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二:马文旺,男,汉族,194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李俊彬与被告马光荃、马文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光荃、马文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惠州市惠阳区淡水xx路x路隆基xxxx公寓楼xx号房,购买时总价为160959元,原告申请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本人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马建富于2010年9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马建富离世之前签订,协议上已说明房产归属,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且马建富于2018年1月30日突发疾病离世,现申请法院确认上述房产归本人所有;对此房产权与马建富所有继承人无任何纠纷;房管局办理过户需要法院确认;房产详情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路二路隆基xxxxx公寓楼xxx号房,总价为160959元。

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书;

3、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证明;

4、户口注销及医学死亡书;

5、离婚协议书;

6、离婚证;

7、户口本;

8、出生医学证明;

9、独生子女证;

10、房产证。

被告马光荃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马文旺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5日,原告李俊彬与案外人马建富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确认双方共育有一子,名邓光荃,1997年2月11日出生,关于离婚协议书上“邓光荃”的记载,原告庭审中陈述该记载是由于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记录错误,双方共育有一子实则名为马光荃;第三条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夏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马建富,男,身份证号码:,户口空挂在本辖区荔园新村13栋211,于2010年9月25号离婚,马建富未有再婚,于2018年1月30号病逝。2018年6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号为(2018)深证字第91771号对案外人马建富所属的亲属关系进行公证,兹证明马建富的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三人:父亲马文旺、母亲代素云(已于2009年1月2日死亡)、儿子马光荃。2019年1月24日,两被告到庭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且声明案外人马建富未对其名下的涉案房产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

本院认为,两被告是案外人马建富的合法且仅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两被告自愿签署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因该份声明是两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该份声明内容予以认可。另,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在原告与案外人马建富的离婚协议书中予以约定归原告本人所有,且涉案房产未涉及遗嘱、遗赠协议,也无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故对原告申请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隆基天地广场公寓楼13N号房为原告李俊彬所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俊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小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一婷

惠阳区人民法院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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