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死亡弟妹可作为第二继承人(无第一继承人时)

财产继承纠纷律师: 龙门县人民法院 (2019)粤1324民初523号 案中, 原告哥哥刘伟平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刘伟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去世,因此第二继承人只有原告与被告共4人(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每人继承25%份额。现原告刘某2、刘某3两人签名确认将其继承份额无条件给原告刘某1继承,即原告刘某1应继承75%份额,被告刘某4应继承25%份额。

在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加上兄弟姐妹之情,本案以调解形式完美结案。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1324民初523号

原告:刘某1,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刘某2,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原告:刘某3,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XX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4,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蓝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丘某,女,1949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案由:继承纠纷。

三原告诉称:原告父母(均已去世)生育了刘伟平、刘某2、刘某4、刘某3、刘某1五个子女。2018年3月12日,原告哥哥刘伟平因病去世(未立遗嘱,遗留的遗产有坐落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XX路加油站附近(现国土所对面)的2间房屋(面积约130平方米)和坐落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刘屋村民小组的1间房屋(约45平方米。原告哥哥刘伟平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刘伟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去世,因此第二继承人只有原告与被告共4人(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规定,应每人继承25%份额。现原告刘某2、刘某3两人签名确认将其继承份额无条件给原告刘某1继承,即原告刘某1应继承75%份额,被告刘某4应继承25%份额。为了日后各方能合理使用继承的房屋,避免在使用继承的房屋过程中发生新的纠纷,因此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增龙路加油站附近现国土所对面)刘伟平遗留的2间房屋应由原告继承,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刘伟平遗留的1间房屋应由被告继承。综上所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庭审时变更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坐落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增龙路加油站附近(现国土所对面)刘伟平遗留的2间房屋(约130平方米,价值约40万元)由三原告继承,三原告补偿被告10万元。二、坐落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刘屋村民小组刘伟平遗留的1间房屋(约45平方米,价值约6万元)由被告刘某4继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4自愿于201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5万元给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此款由被告刘某4支付至原告刘某1的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57)。

二、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同意被继承人刘伟平的遗产位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管理区九屯增龙路加油站附近(现国土所对面)的2间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龙府集用(2011第1334061360号,使用权面积103.2平方米】由被告刘某4继承。

三、第三人丘某放弃本案的继承份额。

四、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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