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限制?
- 主体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
- 程序限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四十六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赔偿的事由限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一方能以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要求赔偿吗?
“忠诚”是夫妻间最基本的一项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法律对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人们是否可以依据该规定来要求因一方不履行忠实义务的赔偿呢?
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基石,其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违反了忠诚义务如何处理,其在情节上也未达到“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但法律也未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自愿订立“忠诚协议”,且协议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则应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正因为有协议的约定,使得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具体体现,从而具有可诉性,依据协议约定的赔偿应受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无明文规定。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规定情形的任何一项。同时,夫妻间签订的该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合同法》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尽管在形式上以合同存在,但并不属于合同范畴,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因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具体如何判决,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大部分是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具体到个案,则还应分析协议的内容,不同的表述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
夫妻间损害赔偿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吗?
法律赋予了婚姻当事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的权利,但该权利在时间上有一定限制,并不是任何时候均可向法院提出。具体规定如下:
-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单独提出,也不可以在离婚后再以该理由另行起诉。
-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赔偿常见的几个认识误区
经常有人咨询,尤其是女性朋友最常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离婚我能要求他赔偿吗?
我在回答该类问题时,需要耐心的告诉她们,我国法律对离婚赔偿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一离婚女方就可以提出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中不难看出,要想离婚时得到赔偿必须满足以下要素:1、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是无过错方;2、过错方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3、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过错方实施了前述行为。第三条在实践中尤其关键,因为现实中一方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或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的行为,但如果无过错方没有证据材料来证明,法庭依然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基于此,当事人对离婚赔偿的认识误区主要有:
1、女方认为离婚自己白白赔上了青春,不划算,男方应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
2、女方认为对家庭付出更多,牺牲更大,男方应赔偿;
3、只要男方有出轨,就应赔偿。事实上,男方只是偶尔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并不必然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因为法律规定的是重婚及与他人同居。
4、认为赔偿的数额很高,甚至认为一旦一方出现前述事项,就应净身出户。
5、将离婚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混为一体 ,认为一方有前述过错,就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当事人应从上述误区走出来,分清哪些情形是在离婚时得到赔偿的,并在平时注意收集证据,才有可能在离婚时真正得到赔偿。
离婚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借鉴民法中衡量侵权精神赔偿的几个法定因素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离婚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很少因此获利,侵权的后果也往往仅限于无过错方的感情伤害。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由于离婚损害一般仅限于过错方和受害人之间,更多注重惩戒、制裁过错方并以此达到抚慰受害方的作用,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过错方角度和受害人角度分别考虑。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离婚赔偿协议范文
离婚赔偿协议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离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修改。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构成离婚条件。此时如以巨额赔偿加以限制,即使当事人曾经允诺其数额,并不利于双方理智公平地解决纠纷。况且,为解除人身关系附设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认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准,不得突破法律精神。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另附: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