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农村习俗收养的子女也有继承权

       惠阳收养关系律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尊重农村民俗的判决书。并不以是否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为认定成立收养关系。中国一直是有家族观念、士绅文化。
      本案案情:胡XX原是惠东县平山学楼村人,其与大陆妻子蔡X共生育两个子女,其中儿子已死亡,女儿胡XX现居住在惠东县吉隆镇。1961年间,胡XX到香港生活。1969年间,胡XX与原告温娣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在香港同居生活,并生育儿子即原告胡伟光,生育女儿即原告胡寿平。1997年8月11日,胡XX与被告黎苑梅共同生活,收养黎苑梅之子即被告胡运南作为其与蔡X的养子,立下立子凭契,并按农村风俗摆酒宴请亲朋好友,其中立子凭契的内容为“本人胡XX,因命运不佳,今年过古稀,两头家眷,香港之家,虽夫妇和谐,而大陆老家结发夫妻,都年高岁暮,更加病痛缠身,独居一楼,无人服侍,于心不忍,更甚是举目无后,祖宗至我,谁承香丁。今由同乡介绍,与多祝黎燕梅携子同我结合,此乃天缘良机。经与同村兄弟叔侄多次商议,并取得合家欢喜,决定立黎氏之子为子,赐名胡XX。因此,既有黎氏燕梅照顾家中老妻,又有XX承受我家香灯。今择吉日良时,诚拜祖宗,摆席相请同村宗族,正其名份,胡XX为我子。年幼时由我抚养,长大成人则奉养父母,生则奉养,死后殡葬,亲捧灵牌戴孝送终,永尽人子之道,同在港儿子胡伟光继承我的一切遗产,他人无权争执干涉,切莫欺视,倘若背约,则此契无效。特立此契,恳告同宗。立契人:胡XX、蔡X、黎燕梅、温娣;执笔人:胡XX;主持人:胡XX、胡XX;公证人: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胡XX等”1999年4月23日,胡XX与叶XX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叶XX将其位于惠东县城解放中路金光阁第十六号房产(即位于惠东县平山镇南湖解放中路地号为XXXXX号的争议房产)以港币41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XX,胡XX分别于1999年4月29日和1999年6月11日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惠东国用(1999)字第1323010301号】和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XXXXXXX号】。房产证领取后,胡XX吩咐其女儿胡寿平按照其意思在房产证第二页注上“房屋继承”字样,内容为“本人胡XX在广东省惠东县城购买置业物业在1999年4月29日,地址为:惠东县平山镇南湖路解放中路,地号:XXXXX号。购买商用楼房,全部私有,一至五层楼房,地下商用店铺。在此立下本人日后如继承有关本人胡XX物业,以子女传下共同共有自住,子为胡伟光、胡润南,子女继传,不得转让,一至五层均属楼房自住,此后所有遗留传下子孙享有权利。立此房屋人:胡XX。”上述内容由胡寿平执笔书写,由胡XX签名。2001年2月28日,胡XX与被告黎苑梅生育非婚生女儿即被告胡秀根。2012年5月8日,胡XX在香港逝世。2013年1月8日,原告温娣、胡伟光、胡寿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诉称时的请求。
            经查,原告胡伟光曾用名为胡佛钦,被告胡运南曾用名为胡XX,胡XX的原配妻子蔡X已于10年前逝世。胡XX生前与被告黎苑梅、胡运南共同生活15年。
            诉讼期间,被告黎苑梅、胡运南、胡秀根申请证人胡XX、胡XX、胡XX出庭作证,证实胡XX已按当地农村风俗摆酒收养被告胡运南为养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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