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点燃煤气罐威胁前妻家人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一起离婚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指挥,2019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X森在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过沥路37XX号其居住的居民楼三楼住处内喝酒,酒后因小事与其前妻邓某梅家人发生争吵,后为发泄不满,到三楼其住处门外简易楼梯下方角落处搬了两个煤气罐欲点燃来威胁其前妻家人,在发现该两瓶煤气罐无液化煤气后,又到三楼其厨房内搬了一个正在使用有液化煤气的煤气罐到三楼楼梯口,且随手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用刀敲打煤气罐瓶身,并时不时拧开煤气阀门释放液化煤气,另外拿出打火机点火的方式来威胁现场处置的民警,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 。

虽经律师着力辩护,仍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陈X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02刑初11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森,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XX、李X,广东XX(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森及辩护人曾保育、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X森在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过沥路377号其居住的居民楼三楼住处内喝酒,酒后因小事与其前妻邓某梅家人发生争吵,后为发泄不满,到三楼其住处门外简易楼梯下方角落处搬了两个煤气罐欲点燃来威胁其前妻家人,在发现该两瓶煤气罐无液化煤气后,又到三楼其厨房内搬了一个正在使用有液化煤气的煤气罐到三楼楼梯口,且随手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用刀敲打煤气罐瓶身,并时不时拧开煤气阀门释放液化煤气,另外拿出打火机点火的方式来威胁现场处置的民警,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完全不顾居民楼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森无视国家法律,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点燃煤气罐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森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辩解关于罪名其同意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X森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陈X森的主观方面问题

辩护人认为陈X森没有检察院指控的“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点燃煤气罐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思表现。分析案宗资料可知,陈X森因口角纠纷与前妻发生了矛盾,前妻家里的亲人也不理他,精神方面处于极度压抑状态,再加上饮酒后精神亢奋,因而他对生命和未来生活失去了信心,故而才会采取在通往家中的楼梯间释放液化煤气以阻挠公安民警的执法。其一,陈X森并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他也同样不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据陈X森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他采取打开煤气罐之前,通过喊话、敲门告知方式让涉案楼宇内的住户离开现场,这表明其主观上不想给其他人造成伤亡的影响。其二,陈X森在公安民警接警来到现场调处时,因内心害怕被抓,故而以拧放煤气的威胁方式让出警民警离开,自始至终陈X森都没有伤害民警的故意,当时的极度压抑状态使其本身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也不会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其三,根据现场监控执法记录视频可以证明,陈X森为威胁公安民警离开现场,使用随身携带的平时用于抽烟的打火机点火,但点火时陈X森并没有打开煤气阀门放液化煤气,而且为了避免发生点燃的危险,陈X森点火时侧身向外以远离煤气罐阀门。综上,陈X森并无危害社会的意图,其主观上的目的仅仅是威胁他人。

二、关于本案陈X森的客观方面问题

陈X森在通往自己居住房间的楼梯口释放煤气罐内液化煤气的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原因如下:其一,陈X森释放液化煤气的场所是在居住的楼宇楼梯口,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内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显示,其释放煤气时现场楼宇内的住户已离开,其只是具有威胁现场公安民警以阻挠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其二,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陈X森因为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因而他的行为也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身体动静,即不属于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三,陈X森拧放煤气的行为并不能达到足以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根据现场执法记录视频,陈X森并非拧开煤气罐一直释放煤气,而是时断时续的释放煤气,案证据并不能体现陈X森释放的煤气已经达到点火即爆炸的危险程度;再者,通过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可以证明,即使陈X森有打着打火机的行为,现场也没有发生煤气罐爆炸的严重后果,据此也可以进一步证明陈X森的行为不属于达到现实上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行为,即陈X森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三、关于本案陈X森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问题

陈X森以释放液化煤气的方式威胁、阻挠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在主观上陈X森没有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陈X森行为虽然造成了液化煤气泄漏,但是并没有危及到他人的安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事实上,除陈X森外,没有任何人因为陈X森的行为使得自身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而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点燃煤气罐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不予认可。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X森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后果,而并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

四、关于本案的犯罪构成问题

从本案犯罪构成来讲,上述三个方面充分说明陈X森既没有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又没有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陈X森的犯罪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陈X森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1、陈X森为发泄情绪,因家庭纠纷借故生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具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2、陈X森的以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的方式威胁、阻挠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3、陈X森在涉案楼宇的楼梯口释放煤气,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影响住户的经营、生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缺乏三方面的要件,即不具备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的主观故意等,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陈X森的刑事责任,而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即便审判机关经审理查明后仍然认定被告人陈X森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X森仍然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陈X森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X森虽实施了释放液化煤气以及关闭煤气阀门后点着打火机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系犯罪以及着手,但尚未实施点燃、点爆煤气罐的危害行为,不足以使特定危险发生或者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即被公安民警制止,系着手实施犯罪但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陈X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陈X森构成坦白,起诉书对此情节也是予以认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X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9项的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系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26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被告人陈X森系家庭纠纷矛盾引起的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陈X森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其未成年婚生子需要抚养,特请求司法机关给予陈X森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且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本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及被告人陈X森的诸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陈X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X森在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过沥路377号其居住的居民楼三楼住处内喝酒,酒后因小事与其前妻邓某梅家人发生争吵,后为发泄不满,到三楼其住处门外简易楼梯下方角落处搬了两个煤气罐欲点燃来威胁其前妻家人,在发现该两瓶煤气罐无液化煤气后,又到三楼其厨房内搬了一个正在使用有液化煤气的煤气罐到三楼楼梯口,且随手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用刀敲打煤气罐瓶身,并时不时拧开煤气阀门释放液化煤气,另外拿出打火机点火的方式来威胁现场处置的民警,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完全不顾居民楼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X森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X森的经过及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及签供:

(1)被害人邓某胜辨认出第一组3号男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被告人陈X森;

(2)证人邓某梅对自家使用的三瓶煤气罐照片进行了辨认;

(3)证人邓某杰辨认出第一组5号男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被告人陈X森;

(4)证人黄某宇辨认出第一组7号男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被告人陈X森;

(5)证人崔某华辨认出第一组3号男子就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被告人陈X森;

(6)证人李某华对案发现场所在楼宇证明实景图片进行了辨认,指认了其经营的如意公寓楼;

(7)被告人陈X森对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地点、其敲打煤气用的刀、其使用试图点燃煤气的打火机、其使用的菜刀、其搬到楼上的三罐煤气罐及公安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进行了辨认,指认视频截图中标注红圈的男子是其本人、其手举着打火机对着煤气瓶另一侧并签供。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陈X森的身体及其身边场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过沥市场北门斜对面御生堂大药房三楼楼梯口)进行搜查,在被告人陈X森右手中查获一把长柄弯刀(黑丝弯头刀刃、黄色圆形长木柄,全长共约55cm)、在其左手查获一把防风打火机(绿色长条形)、在其后腰处查获一把菜刀(银光色刀刃、红色胶质把手、全长约30cm)、在其身边查获三个煤气罐(其中两个罐体呈银灰色,外表喷涂“惠州燃气”字样,另一个罐体呈蓝色,外壁喷涂“瑞田燃气”字样),并随后予以扣押。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办案民警于2018年5月28日接受了由邓某梅提交离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7、提取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对出警及抓捕被告人陈X森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截图进行提取。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X森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冰毒、K粉呈阴性。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案发地点的地理位置、特征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10、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陈X森因喝醉酒在云山派出所办案区内不听民警劝阻大吵大闹,并将办案区一张办公台踢烂,于2017年6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7日释放。

11、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陈X森的作案经过。

12、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至17日期间走访了案发现场,说明如下:一、案发现场所在楼宇东侧(左侧)是一栋挨墙建成(两楼宇间隔约0.9米)的三层村民自建楼(惠城区江北望江村过沥路379号),该楼一楼系杨某及妻儿一家3人租住,案发当晚无人在家。二楼及三楼西潘某军一家5人租住,案发当晚其和孙某2人在家睡觉,虽听见有吵嚷声及敲门声但未理睬;二、案发现场西侧(右侧)是一栋五层村民自建楼(惠城区江北望江村过沥路375号),一楼为店铺五人居住;二楼至五楼为如意公寓,共有31间客房。据公寓楼的经营者李某华称当晚共有22名住客,现已搬走部分。经走访,发现2019年以来一直在如意公寓楼居住的有6间客房共计9人。

13、证人证言:

(1)证人邓某杰证言,2019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我从外面回来正在上二楼楼梯时,我就看到有两名警察过来,当时我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然后,警察叫我们楼上的人赶紧跑下去,警察还说楼上有人要点着煤气罐,当时我也听到三楼搬煤气罐敲打地板的声音,随后,我就立刻跑到外面马路边上,刚好看到我姑姑邓某梅,我就问我姑姑发生了什么事,我姑姑就告诉我说叔叔陈X森喝了酒,还打了我姑姑,我姑姑就跑到外面马路上来了。我在楼下时不时听到扭开煤气罐喷煤气的声音,我还听到陈X森叫警察不要靠近、不要开枪,不然就点爆煤气罐,一会儿,我看到警察过来支援,还有消防大队开着消防车来到现场,当时现场比较紧张,警察维持秩序还让我们离开现场,然后,警察拉起了警戒线,过了一会儿,我看到另外一辆消防车和特警队员到场,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后,警察联合消防大队、特警队将陈X森从案发现场带出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陈X森是我姑姑邓某梅的前夫。陈X森没有患有精神问题。陈X森与邓某梅没有矛盾。我不知道邓某梅被打是否有受伤。陈X森经常喝酒闹事,他平时没有喝酒是正常的,喝酒之后,他就很激动,经常拿刀闹事,扬言要砍人。今天晚上,我回家上楼梯时也闻到有一股很浓的酒味,他应该也喝醉酒,陈X森没有点燃煤气罐,但是他今天晚上有威胁、恐吓警察要点燃煤气罐的行为。我没有看到陈X森手上还拿了什么工具。陈X森在三楼搬的煤气罐,具体位置不详,因为我姑姑邓某梅是住三楼的。该栋房子是我爷爷邓某胜的房子,近段时间陈X森偶尔会回来住一下,因为我姑姑还有一个6岁左右的小男孩。在场人员没有受伤。

(2)证人黄某宇证言,2019年5月27日,我当时和老婆小孩来到岳父家聚会,23时左右,我走到楼下买宵夜时,看见我老婆的姑姑前夫陈X森站在门口,他看见我,就跟我说“你也在?我准备报警”,我没理他,就出去买宵夜了。我还在买宵夜时,就看见有警察过来了,警察和陈X森一起上了我岳父的家中。我回到楼下时,听见比较吵闹的声音,陈X森听起来好像情绪很激动,我走进二楼岳父家中时,听见三楼有煤气罐撞击地板的声音,一名现场的警员让我到路边去接增援的警员,我就走到老过沥市场对面的药店门前,将过来增援的三名警员带到楼下,我上楼时,看见陈X森已经将煤气罐搬到三楼的楼梯口,手上还拿着一把镰刀,我听见陈X森在喊“不要开枪,不然我就点燃煤气”。接着我又听到三楼有人搬煤气罐的声音,随后在场的警员将我们疏散到楼外,有警员询问我楼上是否有其他住户,我就说楼上应该还住有人。接着我们疏散到惠民大道的人行道上,看见消防车过来了,后来特警也到达现场,到了差不多凌晨一点的时候,我们看见陈X森被警察控制住,带上警车,接着我就过来派出所协助调查。我今晚一开始在楼下看见陈X森时,他脸有点红,好像有点晕晕的感觉。我看见他手里拿着电话。我不知道陈X森的住处。陈X森今晚拿的煤气罐应该是从三楼的公共厨房拿的,镰刀我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弄来的。我看见陈X森将煤气罐搬到三楼的楼梯口,手上还拿着一把镰刀,我还听到陈X森有六、七次拧开煤气罐阀门的声音。他不喝酒时看起来精神正常。今晚没有人员受伤。我不知道他有没有损坏什么财物,该房屋所有权是陈X森前岳父邓某胜所有的。近几个月我都看到陈X森在三楼出入,我不清楚他是否在这里居住。我听见他今晚在喊“你们今晚除非枪毙我,不然我会杀几个人”。

(3)证人邓某梅证言,我和陈X森是2013年7月16日办理离婚证手续的,我和陈X森育有一女一男,离婚后陈X森还是与我同住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望江过沥村过沥路59号三楼。2019年5月27日晚,陈X森当时在客厅喝了点酒,就开始骂我,骂我的样子丑,和骂我父母的一些粗言秽语,一直在那里骂到晚上21时许,我还是没有理会他,正当我在帮小孩洗澡时,陈X森突然出现在我面前,用手掐了我的脖子一下,我没有理会他,他松手就回到客厅坐着,不知道给谁打电话,我听到他说“等我拿些炸药,将你们全家炸死”,听到这样的话后,我害怕他不知道接下来会做出什么事情,就带大女儿和小儿子下到二楼,过了好一会,警察来到现场。我不知道在我离开三楼后,他在三楼做了什么事情。我与他离婚的原因是他每次喝醉后都会殴打我,我的脸还被他打肿过,为此,我无法忍受他的殴打行为,所有才会跟他离婚的。我一直都认为他与我只是离婚,但大家不愿意离开一起生活,所以离婚后,他还与我们住在一起。

第二次证言,当时我带着女儿和儿子从三楼的住处下到二楼,并呆在二楼我父母的家里不敢走动(主要害怕被陈X森伤害到)。当时我带着我女儿和儿子在二楼呆的时间很短,大约3-5分钟,当时我刚下到二楼没一会儿就见到公安民警赶到了二楼门口,然后公安民警在二楼跟我们了解情况后,就立即叫我们二楼屋内的人赶紧撤离,然后我们二楼屋内的人以及另外一个三楼的男租客(他抱着个小男孩)就赶紧下楼走到一楼外面的大路边以躲避危险。当时我带着儿女从二楼撤离到一楼外面的时候陈X森还没有放煤气,所以当时我在那个撤离过程没有闻到煤气味,但是我后来撤到一楼外面大路边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是有听见从我家那栋房子的楼梯间传来很大声的排放煤气的嗤嗤声响,前后我至少两次听到这种嗤嗤声响,但好像没有注意到有金属敲打煤气罐的声响。案发当晚缴获的三瓶煤气罐是我家的,蓝色的是案发当天放在我家厨房里面正在使用的煤气罐,另两瓶是当天放在我家门口斜对面简易楼梯下面的角落处。

(4)证人崔某华证言,2019年5月27日晚,当时我正在照料我二岁的儿子,那中年男子是我们房东女儿的女婿,也是住在我出租房所在的三楼靠里面的一间房间。他一家四口住在我们那里三楼的一间房间。当天晚上十一点钟左右,我那时正在房间照料我儿子,然后那个中年男子就突然来敲门,我打开门时就看到他右手提着一把砍菜刀冲我说道:“你不要乱来,等下我点燃煤气,特警过来可能会开枪!”,我当时被他这种异常言行惊吓到,就小心翼翼跟他说“好的”同时把房门带上了,隔了二、三分钟我就听见房门外传来排放煤气的“嗤嗤”声,我就知道肯定是他故意排放煤气罐里面的煤气,我当即就意识到事态不好了,我就打开房门小心翼翼地对他说:我能不能带小孩出去?他当即就回答我说:“可以!”听到他这么说我赶紧抱着我儿子离开房间并走楼梯从三楼往下走去,走到三楼至二楼中间楼梯转台处就看见那里摆放着一个煤气罐,在往下走到二楼楼梯口时,我就看见两个身穿警服的警员在面对那个中年男子喊话,喊话的警员一直在劝导那个中年男子要保持冷静不要做傻事,接着一个警员就让我在二楼房东家停一下并跟我了解一些现场情况,当时就我知道的情况如实地跟警员口述了一遍,警员跟我了解情况后就叫我赶紧带着小孩下楼去躲避,之后我就抱着我儿子下到一楼前远远躲到了过沥市场斜对面的御生堂大药店的店门前,再后来我过在沥市场门口那条路边来回走动的过程,还前后二次听见从那个中年男子所在楼层传来排放煤气的“嗤嗤”声响,因为当时夜深了周围没有什么噪音所以还是听得很清楚这种排放煤气的“嗤嗤”声响,接着没一会儿我就陆续看见消防队、特警等部门的车队拉着警报到达现场附近,这时我就抱着我儿子走到比较远的地方去转了一圈,隔了将近一个小钟我带着我儿子返回来的时候就看见那个中年男子被警察抓住了并押上警车带走了,之后我带着我儿子跟房东一家人陆续回到家中。那个中年男子没有点燃煤气罐或者持砍柴刀弄伤他人,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我本人也没有受到太大刺激,因为我儿子还小还不懂事所以也没有受到不良刺激,至于房东一家人等好像也没有太大刺激等不良影响。当时我抱着我儿子从三楼撤离的时候,住在三楼和二楼的人员已经全部撤走了,因为当天晚上就只有我和我儿子,房东的女儿女婿和他们的一个女儿和儿子一共六个人待在三楼,而当时我带着我儿子从三楼下到一楼外出路边的时候就已经发现住在二楼的房东一家老小,以及住在三楼的房东女儿和她的一个女儿、一个儿子的人员都已经在路边了。另外三楼的一个出租户的一家四人当晚刚好不在三楼。那把砍柴刀是一把总长六七十厘米的弯头砍柴刀,其中刀柄长约三十厘米。我当时撤离三楼的时候就看见那名中年男子身旁守着一个煤气罐,但当时由于紧张没有留意到是一个什么颜色的煤气罐,另外在三楼至二楼的楼梯中间平台处放着另一个煤气罐。楼层内部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我上述的出租屋一楼是被隔断的,其中一侧的位置是御生大药店的经营店铺的地方,是没人住宿的;另一侧也是没人住的,主要用来人员进出楼梯,以及停放一些电动车。

(5)证人李某华证言,2019年5月27日晚上22时至23时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妻子正在我经营的如意公寓楼(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村过沥路375号如意公寓201房)里面看电视,当时有警察亲自上门来找我,向我表明身份后立即要求我配合一起去把楼层里的住户人员紧急疏散到安全的地方避险,我就配合警察把公寓楼二楼至五楼逐间房敲门告知里面的人员疏散到楼下马路边安全的地方,警察说隔壁大药房的三楼有人拿煤气瓶扬言要点火引爆楼房。我们在马路边等了一个多小时后听到旁观的人说肇事的人已经被警察带走了。如意公寓楼所在的楼房是一栋五层高的村民自建楼,一层附加建了一间临街商店。案发当晚一共疏散了24人(包括我和我妻子),22个住客的基本情况我都上传到旅馆监管网络软件,只要这些住客还在我公寓住就可以在我手机APP查看,搬走的就无法查看了。当晚我们都被惊吓到了,后来没有造成其他的损伤损害。公寓楼和御生堂大药房所在的楼房是两栋并排挨墙建的村民自建房,相隔约0.5米。

14、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邓某胜的陈述,当时那个把煤气罐里面煤气放出来并扬言要点着火的嫌疑男子是我女儿的前夫,叫陈X森,他和我女儿邓某梅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离婚了,但它们俩夫妻生育了一个5岁的儿子(另我女儿邓某梅还另外跟另一前夫生有一个女儿,19岁),所以一直都是离婚不离家,现在他们一家四口在我出租屋三楼的一间出租房居住。陈X森平时没喝酒是正常人,但一旦喝了酒就发酒疯,其实我女儿邓某梅跟陈X森结婚生活一直以来都是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平时他们俩夫妻的生活费都需要我和我老婆援助,甚至他们一家四口现在住在我出租屋三楼的房间都是我免费提供的。2019年5月27日晚上9点钟左右,具体时间我没留意,陈X森就喝醉了从三楼跑到二楼来吵闹,对我喊叫,说要跟我聊聊,我知道他这人最近五、六年以来(即他跟我女儿邓某梅离婚至今)一直都是无理取闹,特别是他一喝了酒就更吵闹,所以我当场就对他说:“你好上楼去,我要睡觉了”,说完我就把他轻轻的推出门并把大门关上,然后他就在门外大吵大闹,接着还踢了两下我的大门,接着没一会儿他就离开了二楼,我在里面当时听见他走上了三楼,之后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女儿邓某梅就打电话给我老婆戴某萍,说她看见她前夫陈X森上楼顶的铁皮房拿刀出来要砍人,我老婆戴某萍就叫我女儿邓某梅赶紧带上小孩下来我们二楼的住处,接着我女儿邓某梅就带着他的女儿和儿子一起从三楼下到我们二楼的住处躲避陈X森,当时三楼的一个男租客也抱着一个二、三岁小男孩也跟着我女儿邓某梅一家三口一起跑到我二楼住处躲避陈X森,就在我女儿邓某梅他们四、五个人从三楼下来二楼的这个时间点,巡警的巡逻队员也来到我家的门口(二楼楼梯口)跟我们了解情况,就在这时我们就听见从三楼过道传来拖动煤气罐的“啷啷声”,接着在二楼的巡警队员就跟我们说他们看见陈X森把煤气罐从三楼搬出来要点火引燃煤气,就叫我们二楼的所有人员赶紧下楼去躲避逃险,然后我们二楼的所有人员就听从巡警队员的安排从二楼走楼梯下到一楼外面去躲避了,当时我们所有人在下楼梯以及躲到一楼外面的大路边过程中,都时不时听得见陈X森在楼梯道释放煤气罐里面煤气的“嘶嘶声”(因为夜深周边比较安静所以当时我听得见这种放煤气的声音),期间还听得见金属敲打煤气罐的“叮当”声(因为没在现场看见,所以不清楚是怎么制造出这种敲打声响),随后派出所的警员、消防队、特警队等一大批的人员陆续赶到了现场,并在我家的大门口的大路边拉起警戒带进行警戒,最后公安民警与陈X森僵持了约一个小时左右,就采取快速动作冲上楼将陈X森制服并从三楼将他带上了警车带走,陈X森被带走后我们一家人以及我三楼的租客等人员才敢陆续回到家中。当时第一时间我们一家人以及三楼的住户都被巡警队员疏散下楼去了,所以当时陈X森是如何与公安民警对峙僵持的情况我们都是没看见的,只听见陈X森释放煤气罐里面煤气的“嘶嘶声”和听得见金属敲打煤气罐的“叮当”声,其他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当时没有看见陈X森拿了什么作案工具。当时在二楼的人有10人:我、我老婆戴某萍、我儿子邓某东、我儿媳妇房某花、孙女邓某雅、孙子邓某杰、曾孙子黄某宸、曾孙子黄某希、曾孙子黄某淳,孙女婿黄某宇;三楼的人员有5人:我女儿邓某梅和她的一儿一女,以及三楼的一男租客和他带的一个小男孩。我们共计15人从二楼被疏散到一楼门口外面的大路边(惠民大道)。当时陈X森故意制造要随时点燃煤气罐紧急险情的过程,有巡警、云山派出所、特警和消防队等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应急处置及抓捕。影响肯定是有的,就是心里当时确实被惊吓到了,真想不到陈X森会无缘无故做出要点燃煤气罐的危险的行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妥当处理好,后果真不敢想象。我的出租屋(即案发现场所在的出租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边,这条过沥路是东西走向,是一条临街商铺路,其中我这栋出租屋的一楼是一间名为御生堂大药店(是我的一楼租客),在这间御生堂大药房的左右隔壁以及对面都是一些我们过沥村其他村民出租的商铺,这些商铺的楼上都是一些居民住宅区(包括出租给人租住或给人承包经营临时住宿),这里一带系村民住宅区的集中区,人员流动密集。另外我这栋出租屋二楼、三楼的进出楼梯门面向北侧,与一楼御生堂大药房的大门(面向南侧,斜对着过沥市场的北门)是相反。这栋出租屋二楼、三楼的进出楼梯门对出的位置就是楼梯大门对出的是块空地(平时供临时停放小车等车辆),然后门前空地右转出去约20米就是惠民大道了。上述的出租屋共有三层楼,楼顶建了一座铁皮房(做了外围墙壁,中间没有隔墙等装饰物),主体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一楼是租给御生堂大药店的店铺,二楼是我一家人居住场所,三楼是出租给他人的居住的出租房。其中二楼有9房2厅2厨卫,三楼有6房和在中间过道处隔有两个厨房和两个卫生间。一楼是商铺没有住人,二楼是我俩夫妻和我儿孙一家10口人居住,三楼出租给两户人家居住,以及给一间房我女儿邓某梅一家四口居住(陈X森是和我女儿邓某梅一起居住)。

(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9年5月27日晚上七点半我就离开了出租房(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过沥市场过沥路御生堂大药房三楼)外出做事,后来等到当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就接到房东儿媳妇“啊花”打给我的电话,她在电话跟我说叫我把房门反锁,我就说我早早就出来了,现在我家里没有人(当晚我儿子在外面和他朋友玩,还没回家,另外我女儿平时在外面做工,要周末她才回一次和我一起住,当晚她也没有在家里,还有我丈夫刚好在这个月外出东莞打工,这个月都在东莞住,没有回来住)。我当晚回到出租房的时候是凌晨1点左右,我回去的时候还看到你们公安民警在三楼那里开展现场的拍照等工作,我只问了一下房东他们家发生了什么事,房东她媳妇“啊花”就跟我说他姑仔的老公喝醉酒在家里发疯了,然后我没继续问下去了,没说几句话我就上楼回家了。我上三楼的时候公安民警就在三楼拍好照刚好要离开了。我当时没有闻到煤气味,也没有闻到什么异常的味道。我儿子谢某培没有和我反映当晚发生什么事,我也没去打听。整个过程我没有看见有人有什么异常的反应。当时我刚好走到二楼准备上三楼的时候,就被房东儿子叫住,他叫我不要上楼先,他说警察在三楼拍现场,叫我等一下再上楼,然后我就在二楼跟房东儿媳妇聊了几句,过了一会我就回家了。

14、被告人陈X森的供述,第一次供述2019年5月27日,我在家里(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过沥老集贸市场对面御生堂大药房三楼)教育我儿子陈某引起我前妻邓某梅的不满,我们双方就发生争吵,没多久我的老丈人和丈母娘就跑上来,然后我就和他们吵起来了,我们争吵了大约十五分钟左右,我老丈人和丈母娘就走了,我就跟着下到二楼找我老丈人理论,我刚走进二楼找老丈人理论了几句,然后我就被我老丈人和我大舅子赶出门口,他们就把门关上了,我当时就在门口用头撞了大门两下,求我老丈人让我进去,我大舅子老婆就在屋子里面说:“你喝了酒,不要进来”,接着我老丈人说:“都离了婚了,你还搞三搞四”,我听到他这样子说,我心里就很生气,我就隔着门对着他们说:“早也完,迟也完,不如大家一起完”,说完我就跑到三楼楼梯间拿了一瓶煤气瓶走到二楼楼梯通道,我用手拧开煤气瓶开关,发现没有煤气喷出来,接着我又回到三楼楼梯间搬了一个煤气瓶来三楼的平台,我拧开煤气瓶盖,我发现还是没有煤气喷出来,我就跑回三楼厨房把链接煤气炉的煤气瓶拆开,刚好煤气瓶上的一个袋子也装有两把刀,我一并把刀和煤气瓶搬到三楼楼梯口,我放下煤气瓶后就用手拧开煤气瓶开关,接着我就拿出那两把刀,我发现有煤气喷出来后,我就朝着他们喊:“煤气浓度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你们不走我就点火”,说完后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我老丈人他们发现我这样做之后就从二楼跑下一楼,没多久警察同志就过来了,然后我就被警察制服了并被带到派出所。当时在场的有:我前妻邓某梅、我老丈人邓某胜、我丈母戴某萍、我大舅子邓某东、我大舅子老婆房某花。我拧开煤气瓶后没有使用打火机点火。我这样做是因为我要用我的这个行为恐吓威胁我老丈人一家人,当时手里还有两把刀。煤气瓶是家里用的普通煤气瓶,共有三个,其中两个煤气瓶里面的煤气已经用完了,有一个煤气瓶里面是装有煤气,具体有多少量的没气我不清楚,我手里拿着的两把刀,其中一把是镰刀,大约50cm,另一把是家用菜刀,大约25cm,打火机是防风的电子点火的。现场没有人员伤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我看不惯我老丈人一家人的做法所以我想这样恐吓他们。我楼房是一栋四层的楼房,两百多平方。楼内还有其他人员居住,二楼是我丈人一家居住,我、邓某梅、我儿子陈某、我女儿邓某思居住在三楼,另外还有两家人(租客)也是住在三楼,一家有四个人,一家有七个人。我和邓某梅已经离婚大约六年了,我们自离婚后一直同居在一起。我老丈人他们经常干涉我和邓某梅家庭上的事务。我当时有喝酒,在发生这件事之前我喝了一瓶归鹿补肾酒(150毫升装,35度)。我没有醉酒,只是头有点晕。我意识是清醒的。

第二次供述,我有使用镰刀、菜刀、打火机、煤气罐等工具,在惠城区江北望江过沥老集贸市场对面御生堂大药房三楼打开煤气罐释放煤气,以要使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恐吓我前妻邓某梅一家人。

第三次供述,2019年5月27日晚我喝了酒后跟老婆吵架并且惊动到我岳父岳母,然后我就发酒疯头脑一片空白做出偏激的行为和乱说一些不顾后果的凶话,最后搬了煤气瓶放煤气,接着我一边放煤气一边手里拿着砍刀在叫喊着要杀死人把煤气点燃,惊动到公安民警前来阻止我,但我当时喝了酒精情绪已经失控,对前来阻止我的警察放狠话称“你们要敢上来我就扔煤气瓶点火”,当时现场的公安民警看我行为偏激就不敢靠近,就一直在那里劝导我叫我保持冷静不要做傻事,但是我根本听不进去,还时不时把煤气盖打开放煤气阻止公安民警靠近我,我以这样放煤气的行为方式反反复复至少有三到四次,期间我还在关掉煤气开关的情况下往煤气瓶另外一侧举起手打着打火机,警察看到我的行为越来越危险很容易发生点燃煤气瓶引发爆炸就赶紧把出租屋里面的人员疏散到一楼外面去,后来我还在继续做着这种偏激的行为,最后警察无奈之下采取强制措施快速从楼梯冲上来把我控制住,并把我带回云山派出所。2019年5月7日晚我在我岳父出租房三楼自己的家里喝了酒跟我妻子闹矛盾吵了一架,接着我就下去二楼找我岳父岳母评理,我岳父说我喝了酒不让我进门,我就拍打了两下房门,然后酒劲发作就跑到三楼上楼顶的铁梯下面的角落搬了一个煤气瓶出来,放到三楼至二楼的楼梯中间平台,打开煤气瓶盖没有煤气出来,我就倒回三楼上楼顶的铁梯下面的角落搬了另一个煤气瓶,连同煤气瓶和砍刀、菜刀一起搬到三楼楼梯口平台并把这个煤气瓶拧开,也发现没有煤气,我就把砍刀握在手上,紧接着我跑回自己家的厨房里面,将我们家平时做饭用的一罐煤气瓶拆开煤气罐管后搬出到三楼楼梯口平台放下,并拧开煤气罐发现有煤气出来,这时我就对我岳父岳母家的方向乱喊一些恐吓生命安全的凶话,还不停用砍刀敲打煤气瓶,以此引起他们的注意但是他们置之不理,我的情绪就更加激动并和现场出警的警员对峙起来不让他们靠近我,后面我还越发控制不住自己做出一些放煤气、点打火机、用砍刀敲打煤气瓶等等偏激行为。打火机是我平时抽烟、随身携带的。蓝色的那个煤气瓶是有煤气的,就是我从我家厨房搬出来的煤气瓶。另外两个银灰色煤气瓶是空的,没有煤气,是从三楼上楼顶的铁梯下面的角落搬出来的。我当时喝了酒就故意开玩笑对我妻子说,说她笑起来不好看,因此触怒我妻子,就这样引起吵架。当时是有个三楼租客被我吓走,他是住在三楼的一个贵州男子,大约30岁左右,当时他和他的两岁左右的儿子正在房间里玩被我敲门叫他下去,我说我要点煤气了,他就看我这么失控的样子就抱着他的儿子下楼去了。当时二楼我岳父那里有十人左右,我们楼三楼有五人(我妻子、儿子、女儿还有被我赶走那名贵州男子和他抱着的儿子),一共十五人左右。我现在清醒认识我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我愿意认罪认罚。

第四次供述,我在聚众的出租屋楼梯平台放置三瓶煤气罐并从中放出煤气,还拿砍刀敲打煤气罐,以及在煤气瓶旁边用火机点火。我做出以上危害公共的行为是因为我喝醉了酒,是酒精产生的作用。

辩护人提交了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

刑事谅解书,证明邓某胜、邓某杰、邓某梅对被告人陈X森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森无视国家法律,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点燃煤气罐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森获得邓某胜、邓某杰、邓某梅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森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森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案发楼宇及旁边楼宇有较多住户,被告人陈X森为发泄不满,在其住处搬了两个煤气罐点燃威胁其前妻及家人,在发现两瓶煤气罐无液化气后,再次搬了一个正在使用的有液化煤气的煤气罐到案发现场三楼楼梯口,且随手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菜刀,用刀敲打煤气罐瓶身,时不时拧开煤气阀门释放液化煤气,还以拿出打火机点火的方式威胁现场处置的民警,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X森还提醒证人吴某离开案发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人陈X森明知其实施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以扬言点燃煤气罐引发爆炸的方式威胁现场处置的民警,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综上,被告人陈X森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取得邓某胜、邓某杰、邓某梅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森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行为犯,被告人陈X森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手实施以点燃煤气罐的行为,即已既遂,上述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锦辉

审判员  尹海霞

人民陪审员  林文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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