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以生日的第二天为年满之日);

  3.双方自愿结婚;

  4.双方无配偶;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6.双方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常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内容与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离婚证件或丧偶证件证明。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6.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3张,尺寸为2寸(宽5.3cm×高3.5cm)。照片要求: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三、办事流程

  1.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商量好办证时间,可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民政”、“粤省事”或网页登录。

  2.男女双方持证件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3.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核男女双方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咨询双方结婚意愿。

  4.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照片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复婚登记及补办结婚登记

  1.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2.复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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