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admin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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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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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离婚判书(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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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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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十年未变 八旬老人起诉四个儿子增加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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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肖某系夫妻,2005年法院曾判决四个儿子每人每月向二人支付赡养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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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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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公证处 电  话:0752-3350478 3340728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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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立案难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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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江西某县人)与被告王某(福建某县人)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在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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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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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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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和抚养权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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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婚姻家庭律师按:抚养关系和抚养权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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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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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大亚湾由于近邻香港,当年又有许多人逃港,好多惠阳、大亚湾家庭多有香港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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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口人员协议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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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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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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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在很早以前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本身不会很难理解,但是,它往往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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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惠州市“法制副主任”工作指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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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8日下午,市律协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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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知识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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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答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金惠大道区政府内主楼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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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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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2008年3月     目 录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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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方不想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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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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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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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中男女方的心理特征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由家庭成员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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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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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抚养费包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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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律师:离婚案件举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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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供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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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过房”不能形成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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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6岁的李小明因眼睛残疾一直未婚,生活困难。8月13日,经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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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车辆也也需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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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辆轿车,我是独子,母亲不会开车,提出直接将车交给我继承,我拿我的驾驶执照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驶本开了一段时间后有朋友告诉我,继承车辆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问,继承父亲的车辆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
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你父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你母亲和你一样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为了避免任何人对你的继承人提出异议,如你要单独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最好去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一)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办理登记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你可以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携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去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为:(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5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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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在广州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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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9日,由省律协、法治广东研究中心、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广州市法官协会、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主办,省律协医疗专委会、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承办的“第四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在广州举行。省律协医疗专委会主任宋儒亮、副主任葛志坚、范秀玲、严凡、秘书长程虎,以及部分委员和来自全国各地医事法学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媒体等250余人参加论坛。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广东省委党校副校长、广东行政学院副院长苟志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成员、干部保健局局长朱宏,法制日报社广东记者站站长邓新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国翔,省医学会秘书长李国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金华,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非淆等出席论坛。论坛特邀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院长戎利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年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左芷津等担任主讲嘉宾。开幕式由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委员梁栋主持。
    开幕式上,钟南山院士发表了主旨讲话。他总结了我省医患纠纷面临的情况,指出了医院要重视法律风险评估与预防;高度肯定了法学界、医学界及有关社会力量对化解医患纠纷、推动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钟院士表示,在新形势下,医疗事业要创新发展,各界人士应从更高视野考察医学与法学关系,从根本上认识和解决我国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开创医疗事业新局面。
    陈国翔副会长代表省律协发表致辞。他表示,省律协作为广东律师之家,一直致力于推动法治广东建设。其中,省律协医疗专委会近年来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开拓性工作,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作为委员会工作成果之一,业已成为广东律师了解医事法律的专门性、专业性平台。他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举办,加强省律协与医学界的交流,推动我省律师积极研究医事法学,提升医事法律业务办理水平,促进我省医学与法学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
    宋儒亮主任在致辞中表示,医学与法学在当代都是专业的行业,纠纷化解不能单纯认为是麻烦,纠纷本身化解也是一种推动医学进展和法律进步的途径,民众和医生都需要有答案的结果,要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方式中选择更多具有性价比高的、给予后续指引的方式。因此,医学与法学要融合并共同推进,实现医法的有机统一,使医事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医事进展在法治保障中前行,这也就是第四届南方医事法学高峰论坛的主题、主旨和主导,期待各界共同努力,实现医疗法治化,保障人类健康。
    本次论坛以“医事发展 法治保障”为主题,从医法结合角度,安排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情势下的医院病区管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医疗损害来看临床应注意的医法问题》、《广东省网络医院运行风险与防控》等四场专题报告,并分设了《从辅助生育的角度看“二孩”的伦理问题》、《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合理和合情问题研讨》、《精准医疗面临的法律问题》、《医事仲裁之我见》、《医疗纠纷处理当中的行政诉讼》等五场沙龙,共有15名专家、学者进行发言,5名评议人参与点评。论坛内容丰富,话题紧联当下,通过医事法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讨与交流,对提升参会律师专业水平、展现律师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拟稿、摄影:省律协医疗专委会,核稿:羊捷捷,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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