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律师:离婚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离婚时不清楚对方股票信息怎么处理?
随着经济的不段发展,人们对股票市场的认知程度也大幅提高,股票投资也进入了普通家庭。因此,离婚时经常碰到股票纠纷也就不奇怪了。但因股票投资的电子化导致其不易被发现,离婚时如何对股票举证成了一个难题。如何成功收集对方股票信息呢?
      如果清楚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到开户的证券公司打印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资金监管银行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
      如果不清楚是哪家证券公司也不必气馁,只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也一样可以查询,只不过是稍微麻烦些。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身份证号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中心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中心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查到股票信息后,可以查出开户的证券公司,然后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
 
离婚时故意将财产转给当事人一方以规避债务清偿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经常采取一些非常规方法规避债务。比如为了保护家庭,故意协议离婚,将家庭财产留给另一方,而债务人则造成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那么该情形该如何处理?针对该情形,应分清债务的性质,如果是一方欠款,但实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已离婚,不管财产如何分割,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共有财产。
如果是债务人个人债务,因债务人故意放弃财产的行为涉嫌恶意规避债务,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要素: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如果发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债务人一方故意将财产约定给另一方的,那么这份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则涉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对该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行使撤销权。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当事人并不能以此来作为规避债务的法宝。协议离婚后,当事人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理应受到尊重。但其是否合法,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时只是作形式审查,而没有作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如果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关受害方的救济权利,即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私自借款离婚时是否需要双方分摊?
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就是夫妻婚后的收入及相应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然财产共享,债务当然也要共同承担。因此,婚后,不管是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向第三人举债,第三人均有权向夫妻双方任何一人或夫妻双方同时主张偿还。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双方是否已离婚,只要债务是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当然,也并不是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关系期间一方的借款就一定是共同债务。如果借款的一方明确向债权人表明该欠款是个人借款,或者是夫妻双方有婚后财产约定,个人财产归自己支配,且借款人清楚该约定,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向夫妻任何一方借款的,应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所需,或是基于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共同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也包括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的情形。
       如果一方是私自向他人借款,不管是否用于家庭或夫妻双方是否有婚内财产约定,债权人有可以向夫妻双方追偿,因为夫妻双方的协议只有内部约定,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但如果一方借款确实是用于个人,或是非法债务,而未借款一方能举证证明非共同债务的,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要求私自借债方赔偿,或者在离婚时请求法院确认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陪嫁物品如何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段丰富,且现在奉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一旦子女结婚,家庭条件不错的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往往在子女结婚时陪送大量的物品或财产。陪送的物品也早已超出了传统的几套件,不仅仅限于黄金、首饰等,甚至包括房产,高档汽车等贵重品。那么,对于这部分陪嫁物品离婚时该如何分配呢?
    这些物品在性质上都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倒底是对子女个人赠与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与,要视陪嫁物品发生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的顺序。若陪嫁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如果发生在婚后,无特殊说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婚后父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是结婚时陪嫁的是房产,不管是婚前不是婚后,只要名字是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均视为女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是婚后女方父母陪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未明确表明是赠与子女个人的,则一般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动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界定存有分歧,因此司法实践判罚不一。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1、离婚时双方均已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该保险金数额确定,可以按“其他财产”来进行分割;2、如果离婚时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离婚双方只能请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缴部分,无权主张分割单位缴交部分。3、请求分割的养老金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如果是个人以婚前财产出资,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一次性工龄补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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